稽徵機關於每年5月對房屋所有人持有期間課徵,範圍包含房屋及可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如電梯、車庫等
課稅期間:上一年7/1~當年6/30 繳納期間:每年5/1~5/31 課徵方式:按年課徵,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2月末日 變更房屋使用情形:開徵40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(逾期申報自次期適用)
應納稅額=房屋評定現值×稅率
房屋評定現值=房屋標準單價×(1-折舊率×折舊年數)×路段率×面積 (房屋標準價格由地方政府以房屋標準單價、地段率、折舊率等標準評定)